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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乌鲁木齐苏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2万平方米高档铝合金门窗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

      

  编制的《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2万平方米高档铝合金门窗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收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国家、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,结合对乌鲁木齐苏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2万平方米高档铝合金门窗生产建设项目

  一、同意你公司投资651万元(环保投资10万元),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1288号,租用乌鲁木齐市康和塑业有限公司厂房,建设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2万平方米高档铝合金门窗项目,建设规模为:13万m2钢化玻璃(3-12mm)、3万m2磨砂玻璃、2万m2中空玻璃、2万m2夹胶玻璃及2万m2高档铝合金门窗。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,办公及宿舍等依托厂区原有设施。

  二、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,严格履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,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,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:

  (一)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,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,防止噪声污染;加强厂区精细化管理,减少扬尘污染。

  (二)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。夹胶玻璃及中空玻璃生产中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+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,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需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,经15m高排气筒排放;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有关要求;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表A.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。

  (三)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、隔声、减振等措施,确保噪声排放符合《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3类标准限值。

  (四)项目磨边废水排入沉淀池循环使用,不外排,食堂餐饮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,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。

  (五)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、废活性炭、废UV灯管等,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,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。危废暂存、转移、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7-2001)和《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要求;碎玻璃及粉末统一收集定期由玻璃厂家进行回收处理;金属边角料及金属尘屑集中收集后外售;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。

  (六)本项目核定总量为:VOCs:0.281t/a,由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。

  (七)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,制订相应应急预案,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。

  (八)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,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;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,方决定开工建设,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。

  (九)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的《报告表》送达米东区分局。

  三、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,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。项目建成后,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可正式投入运行。

  你公司报送的由甘肃小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《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2万平方米高档铝合金门窗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收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国家、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,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(原米东区环境保护局,以下简称“米东区分局)”《关于对乌鲁木齐苏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2万平方米高档铝合金门窗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》(米东环管〔2020〕查17号),经审查,批复如下:

  一、同意你公司投资651万元(环保投资10万元),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1288号,租用乌鲁木齐市康和塑业有限公司厂房,建设年产2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及2万平方米高档铝合金门窗项目,建设规模为:13万m2钢化玻璃(3-12mm)、3万m2磨砂玻璃、2万m2中空玻璃、2万m2夹胶玻璃及2万m2高档铝合金门窗。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,办公及宿舍等依托厂区原有设施。

  二、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,严格履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,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,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:

  (一)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,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,防止噪声污染;加强厂区精细化管理,减少扬尘污染。

  (二)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。夹胶玻璃及中空玻璃生产中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+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,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需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,经15m高排气筒排放;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有关要求;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表A.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。

  (三)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、隔声、减振等措施,确保噪声排放符合《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3类标准限值。

  (四)项目磨边废水排入沉淀池循环使用,不外排,食堂餐饮废水经过隔油处理后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,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。

  (五)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、废活性炭、废UV灯管等,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,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。危废暂存、转移、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7-2001)和《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要求;碎玻璃及粉末统一收集定期由玻璃厂家进行回收处理;金属边角料及金属尘屑集中收集后外售;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。

  (六)本项目核定总量为:VOCs:0.281t/a,由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。

  (七)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,制订相应应急预案,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。

  (八)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,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;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,方决定开工建设,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。

  (九)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的《报告表》送达米东区分局。

  三、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,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。项目建成后,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可正式投入运行。